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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四版)

沈宗灵 编 / 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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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的概念

1 法的本质?

一、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法的本质的第一个层次。国家意志也就是指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法并非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阶级意志和阶级利益是不可分的。

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国家意志内容的最终决定因素,它是法的第二层次的本质。表明统治阶级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一定经济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的集中体现,并反过来维护和发展这些关系。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也意味着任何统治者在立法时都应注意现实的经济条件以及相应的经济规律。从法由经济条件所决定这一点来讲,法具有某种客观性。

三、经济以外的因素,如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等,对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也有影响。他们是法的本质的第三层次。法和这些因素在经济因素起最终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


2、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三)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

(四)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法由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规范)三个要素构成,法律规则是法的主体。


4、 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

分为条件、模式和后果三部分。条件是指法律规范中指出的使用该法律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模式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本身的部分。后果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违反该法律规范时,将带来什么法律后果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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