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发展
1、法的质变和量变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是人们在长期生产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习惯。特点是依靠氏族成员自觉遵守和氏族首领的威望来维持,但也有一定强制性,违反这种规则也会受到很严厉的制裁。
法的产生:⑴ 总的来说,法是各种社会因素,在经济因素起最终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而产生和发展的。
⑵ 首先法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物,即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种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这种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为法律。
⑶ 其次是政治原因,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统治。
⑷ 其他原因是社会公共事务愈益增加及人的独立意识的成长,因而需要一种新的行为规则—法律。
法律的形式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漫长过程。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法的发展,存在有量变和质变两种形态。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规律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人类物质生产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法的相对独立性制约法的继承性。
2、法的借鉴与吸收?我国实例?
这是指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创制本国法律过程中一个共同的规律:在立法时主要根据本国国情,以本国经验为基础,同时也要借鉴与吸收历史上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对本国现在有用的因素。法的借鉴与吸收的理论根据:
⑴ 人类物质生产的历史延续性;⑵法的相对独立性;⑶ 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⑷ 法的历史发展事实的证明。
中国借鉴实例:行政法方面:行政诉讼制、国家赔偿制、听证制;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刑诉法,加强辩论制,无罪推定原则;民诉法,督促程序等。
3、法的现代化?中国发的现代化进程?
法的现代化是从传统法律向现代法律的一种运动,在这一运动中,伴随着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的根本性变革,以及由这些根本性变革而引起的法律的革命。
20世纪的中国社会发展进程跌宕起伏,波澜壮阔。纵观这一过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曾经发生过三次历史性巨变,即:1911年的辛亥革命,1949年人民大革命的胜利,以及从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20世纪的中国社会以1911年的辛亥革命为标志,揭开了民国时代的序幕。旧的社会统治类型被废除,而代之以新的具有西方色彩的政治架构。政治革命推动了法律的转型和发展。1949年人民大革命的胜利,揭开了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崭新篇章,产生了20世纪中国第二次法律革命。这场法律革命实际上是要推动从半封建半殖民地法律秩序向新民主主义及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历史更替。以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为标志,中国开始了改革开放的伟大社会变革,当代中国法制也由此进入了一个重建与迅速发展的历史新时代。
3、法的现代化与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以确定个人义务为核心的法律文化形态。法律现代化存在着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和融合。中国近代以儒家伦理为主导的传统法律与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是对立的,但某些具体内容也有积极因素,应当扬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