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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四版)

沈宗灵 编 / 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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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法的制定

1立法及其特征

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广义的立法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仅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法律的活动,通常讲立法一般指广义的立法。

立法的特征

它是一项国家机关的活动,是同国家权力紧密相连的活动。(即立法的主体是法定的国家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都可以进行立法活动)

它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权活动,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专门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即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内立法,不能认为有权立法就意味着可以制定任何法。)

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立法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它是一项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活动。

立法是产生或者变更法的活动,这是立法的内容和要达到的结果。(即立法是导致国家意志的形成或者变更的结果的活动,这是立法的直接目的和要求。)


2法的制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立法的指导思想:是指贯彻立法活动整个过程中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准则,它关系到立法活动的方向性、根本性和全局性的问题,它既是立法经验的理论概括和思维抽象,又是立法活动的思想指导和最高准则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维护剥削雇佣劳动制度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维护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和人权,就是它的立法指导思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立法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

立法遵循以下原则:(1)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2)民主和集中、专门机关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3)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4)总结自己实践经验和借鉴外国经验相结合原则;(5)原则性和灵法性相结合的原则;(6)立足全局,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原则;(7)维护法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及时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


3、立法体制的概念、我国现行立法体制

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和运行的情形和状态。是由国家的国体、政体和文化传统所决定的。

我国现行一元多层次的立法体制,即在以宪法为基础的统一的一元化的基础上,在中央和地方两个大的层次,在每一个层次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内部还有不同层次的机关制定不同效力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4立法程序的概念、我国现行的立法程序

就是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和步骤。

包括三个阶段(1)立法的准备阶段。包括接受立法建议、进行立法预测、选择参与人员、进行立法论证、形成立法议案、拟定法律草案等。(2)法的形成或法的确立阶段。包括法律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公布等。(3)法律的完备阶段。包括法的修改、废除、法的解释、法律清理、汇编、编纂等。


5、立法技术的概念、立法技术的内容

是指在整个立法的过程中产生和利用的经验、这是和操作技巧。包括立法体制确立和运行技术、立法程序形成和进行技术、立法表达技术等。它直接影响到立法的质量。

立法技术有立法预测技术、立法调查技术、立法规划技术、立法决策技术、立法协调技术、立法表达技术以及立法监督技术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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