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法的实施概念
1、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概念及两者关系
[法的执行]:简称执法,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传布、实现法律。广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法的执行的特点:
⑴ 法的执行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⑵ 法的执行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⑶ 法的执行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⑷ 法的执行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执行法律既是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社会管理的权力,也是它对社会、对民众承担的义务,既是职权,也是职责。
[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司法权,因此也称为“司法”。
法的适用的特点:
⑴ 法的适用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⑵ 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⑶ 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⑷ 法的适用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这些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它们也可以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引起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2、法律效力概念、分类
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种行为,必须服从。狭义的法律效力分为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对空间的效力和对时间的效力。
⑴ 法律效力通常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四种或称四个效力范围: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⑵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⑶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的法律效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3、法律实效、法律效果与法律效益
法律实效是指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被人们实际遵守、执行或适用。
法律效果是指法律实施而实现自己的社会目的、价值或社会功能及其程度。与法律实效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法律效益是指法律实行的经济效益、政治效益、伦理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上述三个概念有所交叉,分别从不同角度描述法律实施的状况。
4、法律实施的评价标准
综合对法律实效、法律效果和法律效益的评价标准以及微观、中观和宏观的评价标准,对法律实施进行评价。主要有以下标准:
(1)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是否能够按照授权性规范行使权利,按照义务性规范履行义务,是否能够根据法律设定的法律后果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2)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对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
(3)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各种民事或经济纠纷的发案率及结案率,行政诉讼的立案数及其审结情况;
(4)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制观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
(5)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比较的可比性研究;
(6)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
(7)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
(8)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5、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含义、意义
(1)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有特殊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也不论其出身、政治历史、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只能以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惟一标准和尺度。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条根本性原则,也是我国有关组织法和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