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抽象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的区别?
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在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所结成的权利(权力)义务关系。它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和上层建筑现象。法律本身规定的抽象的权利(权力)义务关系仅体现国家意志;而现实生活中具体的权利(权力)义务关系则不仅体现国家意志,而且更体现具体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意志。但当事人的意志必须符合国家意志,才能构成合法行为。
2、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或参与人,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或权义主体。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还有资格的限制,这在法学上被称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利客体。它分为物、精神财富和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它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
4、法律关系的演变的原因
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
5、法律关系的分类
⑴ 公法法律关系。公法一般指宪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公法基本上代表公共利益。公法主要调整纵向关系,即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或国家机关与公民、非国家机关法人或社团的关系。
⑵ 私法法律关系。私法一般指民法与商法,私法基本上代表私人利益。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关系,即调整私人事务和私人相互关系。
⑶公私法混合法律关系。在我国,体现公私法混合性质的法律主要是通称为经济法这一部门法以及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等。公私混合法调整纵向与横向结合的法律关系,是实行国家对经济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形式。
分类标准:划分公私法中常用的两个论据: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
公法法律关系既有实体法律关系又有程序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