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的价值
1、法的价值、正义、利益的概念
法的价值,从字面上讲,指以下三种含义:法促进哪些价值,即法的本质和目的问题;法本身有哪些价值,是指法不仅是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而且它本身也有一定的价值;在不同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进行评价。所以,法的价值即指它的评价准则。
正义: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事业、关系和制度等。从实质上讲,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不管哪类正义,都是历史的、相对的、阶级的概念。但也存在人类社会普遍接受的某些正义观念。
利益,通常指好处,或某种需要或愿望的满足。
2、理解“义利之争”及法与正义
在法于正义关系的理解上,西方法学中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法本身就代表正义,法与正义是等同的。
第二,正义是衡量法(指实在法)是否符合法的目的即正义的准则。
第三,认为法与道德(正义)是无关的,至少没有必然的联系,一个不正义、不道德的法律,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仍应被认为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和利益的学说
法律上权力和利益这两个概念密切联系的,所以我们在日常用语中经常将他们合在一起,简称权益。权力就是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利益,群体、社会或者国家的权力,代表群体、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并不等于个人的权力和利益。再有,所有的利益并不都是权力,只有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利益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力。
3、法在调节正义与利益关系中的作用及局限
法在调节利益关系也及在缓解利益与正义的矛盾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是处理这种矛盾的一个重要手段。
1、立法与调节利益关系之密切可以说是不言而喻的。从宪法、法律到每个法规、规章,从民刑法到程序法,都离不开对各种利益关系的调节,包括对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与社会利益或国家利益,或者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在内都离不开对这些错综复杂关系的矛盾以至冲突的解决。
2、执法与司法也同利益的调节有密切的关系。法律应该规定有关各方面利益的界限等。
3、法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的形式上是多种多样的,从积极方面讲,包括对有关利益加以确认、鼓励或保护;对现实利益提供机会或条件;协调不同利益间的矛盾;预防利益矛盾的产生和激化等;从消极方面讲,包括对有关利益的限制、禁止,对利益纠纷加以裁决,对受损害方提供补救,对损害他人利益一方实施制裁等等。
4、法在调节利益关系中的作用也是有限制的。这些限制从三方面衍生出来:从实际上说,法律所能处理的只是行为,只是人与事物的外部,不是人与事物的内部,而不能及于其内部;法律制裁所固有的限制----即以强制力对人类意志施加强制的限制;法律必须依靠外部手段来使其机器运转,因为法律规则不会自动执行。 总之,利益关系是复杂的,社会或者国家用以调节利益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法律是一个重要的手段,但也只是其中之一。还有经济、政治或政策、行政管理、思想道德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