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权利、义务和权力
1、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权利,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
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权利的分类
1、公权利和私权利。划分的角度和标准是法律的不同类型,即公法和私法,其主体一般有国家与个人、法人之分。与公权利和私权利之分相似的分类是,根据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一般法律中规定的普通权利之分,以及实体法权利和程序法权利之分。
2、对世权和对人权。划分的角度和标准是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对世权是对其他任何人的权利,如所有权。对人权是对特定人的权利,如债权。在法学中,对世权与对人权之分往往称为绝对期和相对权之分。此外还有对物权和对人权之分,前者指对一般人的权利,后者指对特定人的权利。
3、原权利和救济权。划分标准与角度是权利是否独立存在。前者如所有权,后者如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称第一位权利和第二位权利,第一位权利是指这种权利的成立不必引证已存在的权利。第二位权利的产生仅由与保护或实行第一位权利,他们也可称预防性或救济性权利。
4、专属权和可移转权。划分的角度与标准是这种权利可否转移。只能属于特定人所有,不能转让与他人的权利,称专属权,如个人的人格权等。可转移给他人的权利如一般物权。
5、行动权和接收权。划分名称来自拉斐尔。他把霍菲尔德的是做什么权利的自由称为行动权,把是接受什么的权利的主张称为接受权。
义务的概念和分类
由国家规定或承认,法律关系主体应这样行为或不应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
义务则是设定或隐含于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义务的分类
1、义务与权利是关联的、对应的,所以义务的分类一般可以从对权利分类的反面来理解。
2、公法上义务与私法上义务。依法律不同而分。前者是依照公法而承担的义务,如公民应服兵役;后者是依照私法而承担的义务,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3、对世义务与对人义务。依效力范围不同而分。前者是一般人都承担的不作为义务,如法律规定的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后者是特定人对其他特定人作为的义务,如合约缔约人相互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在法学上,对世义务也称绝对义务,对人义务也称相对义务。
4、主义务与从义务。依义务是否独立存在而分,前者又可称第一位义务,后者又可称第二位义务。这种义务分类同上面讲的原权利与救济权是相对应的。
5、专属义务与可转移义务。依这种义务是否可转移而定。专属义务的产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因身份而发生的关系,如父母和子女之间等;另一种是因特别的协议。
6、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依履行义务的形式的不同而定,前者是承担义务人应对享有权利人积极地作出特定行为,后者是承担义务人应对享有权利人消极地不作为特定行动。
2、权力和权利的区别:公权力和私权利
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安全、秩序、公交、通讯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
私权利通常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利。例如,债权和物权。
3、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般理论
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者要求其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享有权利人同时也是义务承担人。义务和权利相辅相成,有权利即有义务,有义务即有权利,互为目的互为手段。人与人之间相互合作,一起生活必须有调整他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和保证这种行为规范得以实施的形式,这种形式在法律上就是权利和义务。现行法律法规都分别规定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