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依法治国总论
1、历史上对法治和德治(人治)的不同理解
历史上关于法治和人治的争论,主要指以下三次。第一次是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儒法两家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观点。儒家主张人治(或德治、礼治);法家主张法治。第二次指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这一问题上的不同观点。前者主张人治,后者主张法治。第三次指17、18世纪资产阶级先进思想家为反对封建专制提出的有关法治的观点。
法治论者和人治论者对法治和人治赋予多种含义。在中国古代儒法两家的争论中,人治指的是主要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法治则是指主要依靠掌握国家权力的人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在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之争中,人治和法治的含义比较复杂。人治不仅指主要依靠道德高尚的人以道德感化手段来治理国家,而且指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主要应依靠根据不同情况而定的具体指引,也还指君主或少数寡头的统治。法治则不仅指主要依靠由不受人的感情支配的法律来治理国家,而且还指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主要通过一般性的规则的指引,也指民主、共和政制。在17、18世纪反封建斗争中所讲的法治主要指民主、共和制、人治则代表君主专制、等级特权等。
中国法学界关于法治与人治问题的争论(27),不同于上述三次争论。存在“法治论”和“结合论”之争,但不存在“法治论”和“人治论”之争。法治论者:要法治不要人治,法治与人治是对立的;法治指以代表全国人民意志的法律为准,人治则指以个别领导人意志为准。换一句话说,法治代表民主,人治代表专制、独裁。结合论者:法治与人治不可分,二者必须结合;法律是由人制定并由人实行的,没有人的作用,还有什么法治?换句话说,法治指依法办事,人治指要由人来制定和实施法律,必须重视人的作用。
2、 十五大、十六大对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
十八大报告明确了中国的法治进程,即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而十八大报告则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从宏观到微观的变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需要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法律体系再到法治体系是目前中国法治进程的一大特点。当法治体系构筑起来之时,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局面形成之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中的法治目标就会实现。
3、为什么必须依法治国?(法治的优越性):
法治的优越性首先是法治优于人治。但法制的优越性不仅指与人治相比,法制还具有本身的优越性和价值,即法治代表理性、效率、文明、民主和秩序。
⑴ 法制的价值之一就在于它意味着高效率。法制代表一种对人们行为的高度规范性指引方式而不是一种个别性指引方式。由于法制是以国家名义制定和实施的,因而这种指引方式有极大的权威性。对社会成员来说,也就是法制的体现和要求,它是建立社会秩序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具有连续性、稳定性、高效率的优点,也符合一般人的心理要求,即有相对独立性的生活。
⑵ 健全的法制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⑶ 民主是现代国家法制的一个重要价值,同时也是法制的一个实体基本原则。现代国家的法制也总是与社会秩序不可分的,是与专制、独裁和无政府主义对立的。
4、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景
新中国的法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主要建设环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目标。面对新的历史发展机遇期,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应该明确目标、认清趋势,在法治建设的大众化、均衡化、扩散化、知识化和权威化等五个方面实现新的突破,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步伐。